“丁倩明知我丈夫韩志伟已经结婚,却仍以情人身份和他同居,并且韩志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买房并送给丁倩,这种赠与行为不应当生效。”关于韩志伟给丁倩买的房子,贾丽萍认为丁倩应该退回,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赠与购房行为无效
在法庭上,贾丽萍站在原告席上,丈夫韩志伟和他已经分手的情人丁倩站在被告席上。对于妻子的指控,韩志伟称妻子所说属实,也同意妻子的意见。
丁倩称,韩志伟购买的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非被告韩志伟和原告贾丽萍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告韩志伟也应占50%的份额。因此韩志伟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丁倩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